非法出售象牙制品 煙臺一男子被判拘役6個月
膠東在線12月16日訊(通訊員 宮矯健) 近日,芝罘法院公開審理并宣判一起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一案。被告人劉某龍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責令被告人劉某龍支付賠償金人民幣5173.79元,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報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劉某龍在其妻子經營的位于芝罘區某古玩城的一店鋪內,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向王某江出售象牙項鏈和象牙筆筒各一件。經鑒定,涉案項鏈、筆筒均為長鼻目象科亞洲象或非洲象上門齒(現生象牙)制品。其中象牙項鏈重54.76克,價值人民幣2281.68元;象牙筆筒除木質底座后空心象牙重69.41克,價值人民幣2892.11元。綜上,被告人劉某龍非法出售象牙制品價值共計人民幣5173.79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龍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同時,該行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人劉某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劉某龍自愿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據此,芝罘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法官說法: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國家寶貴的自然資源,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及政治價值。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瀕臨滅絕的風險,也嚴重侵犯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敬畏自然,尊重生命,保護生態,需要我們每一個人從自身做起,提高思想認識和法律素養,堅決反對和打擊違法行為,共護地球生命,共筑美好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