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東在線1月5日訊(記者 張婕 通訊員 孟瑩) 2020年11月底,芝罘法院迎來一位特別的當事人:84歲的柳大爺狀告自己的兒子女兒,要求兒子返還房產證,解除此前與子女簽訂的贍養協議,并要求兒子、女兒支付贍養費以及自己住院期間的醫療費。
究竟發生了什么事情,讓老父親將子女告上了法庭?原來,柳大爺與老伴兒育有三個子女,大女兒嫁到牟平,小女兒遠嫁外地,老兩口與兒子一同生活。柳大爺有一套房屋,柳大媽去世后,2007年,柳大爺與子女在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簽訂贍養協議,約定柳大爺將其名下的該套房屋贈與兒子,兩女兒不得回家要求分割房產,兒子每月支付200元的贍養費及其他生活費用,并盡最大努力負擔柳大爺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贍養協議簽訂后,柳大爺將房產證交由兒子保管,并與兒子一同居住。后來,柳大爺生病住院,面對高額的醫療費,兒子開始拒絕到醫院照顧老人,也不再支付醫療費,但依舊住在柳大爺的房屋內。
立案后,負責送達的法官助理首先電話聯系了柳大爺的兒子,電話中其態度冷漠,說柳大爺總是生病,自己要給妻子交保險費,要供兒子上大學,沒錢給柳大爺治病了。苦口婆心勸服未果后,法官助理后又打電話給大女兒,大女兒表示對此事不知情,自簽訂贍養協議后久未回家看望老人。法官助理告知其也成為了被告,其弟弟不想為柳大爺支付醫療費和贍養費,父子倆吵架恐積怨已深。在法官助理的說服下,大女兒終于答應第二天就回家看望老人并勸弟弟。
不久后,柳大爺的代理律師給法官助理打電話,說兩被告在收到傳票后與原告和解了,兒子答應繼續支付贍養費和醫療費,柳大爺申請撤訴。
法官說法:
對于子女來說,贍養老人、回報養育之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應盡的法定義務。人到中年,為妻子交保險、供兒子上大學是作為丈夫、父親應盡的義務,不應以此為借口拒絕贍養照顧老人。并且,行為人對年老患病的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具有贍養能力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的,其行為還會構成遺棄罪。
對于柳大爺來說,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財產權益。柳大爺與子女之間所訂的贈房贍養協議是建立在自愿與合法的基礎之上的,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因而該協議是有效的。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柳大爺將其房屋交付給兒子,贈與已經成立。但是,該贈房協議附有一定的贍養權利義務,是附有條件的贈與行為,所附條件仍須繼續履行;如當事人作為受贈與人不履行相應的義務,則應返還所得贈與物。
此外,贍養老人不僅是經濟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父母是給予我們生命的人,作為子女,應盡自己的所能常回家看看,常陪陪長輩,孝順父母、善待父母,讓父母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