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東在線6月16日訊(通訊員 林宏翔) 俗話說,借酒消愁愁更愁。這話用來形容本案的“主人公”張某冬再貼切不過了。因生活瑣事煩惱,張某冬選擇借酒消愁,然而飲酒后竟然選擇放火以泄私憤,危害公共安全。近日,芝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放火罪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張某冬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16日5時許,被告人張某冬酒后發瘋,為發泄不滿先后在煙臺市芝罘區大海陽路興源酒店門口、大潤發超市北門、白秋街等處,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連續放火。將一福利彩票投注站北側的紙盒、木塊及路邊停放的三輪車上的塑料、棉被等點燃,致該投注站、棉被等引燃燒毀。經鑒定,被燒毀物品價值人民幣2萬余元。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芝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冬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經構成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提示,人生不如意十有八九,在心情不好的時候,應當尋找正確的宣泄方式。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冬僅僅是因為酒后郁悶,心情不好,分別在兩個不同的地點放火發泄,造成了大量的財產損失。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如此任性不負責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不僅不能消解心中煩惱,反而會觸犯法律的底線,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