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東在線6月17日訊 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是現代經濟的產物。
隨著社會經濟的蓬勃發展,商標,尤其是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是企業形象和信譽的集中體現,凝聚了企業的智慧和勞動,是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并時時都在產生著利潤,蘊含著巨大的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對商標侵權行為進行了闡述,第六十七條對商標侵權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行明確。
在商標侵權行為幾種類型中,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行為其實是在我們生活中直接接觸比較多卻往往被大家忽視的,今天在這里我們就講一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首先看兩起案例:
李某、虞某夫婦為牟取利益,由李某出面購進大量假冒“LV”、“GUCCI”等注冊商標的包、皮夾、名片夾等商品,囤積于由虞某出面先后租借的民宅、車庫等處,再將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向某市場、某商場等一些商鋪加價銷售。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偵查打擊,查獲待銷售的假冒“LV”、“GUCCI”注冊商標的包、皮夾、名片夾等商品3800余件并當場抓獲被告人虞某,經相關機構認定上述侵權商品的價值為人民幣20904700元。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虞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
鐘某某為某商鋪業主,從廣州購入大量假冒的品牌牛仔服裝,在服裝批發市場、服飾城內的多個門面進行銷售。到被公安機關查獲時,鐘某某已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牛仔服裝3.8余萬條(件),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65余萬元,其中假冒LEVI’S品牌牛仔褲1.45萬余條,銷售金額近70萬元。除此之外,公安機關還從鐘某某倉庫及服裝批發市場的門面內查獲假冒的品牌牛仔服裝2.86余萬條(件),其中LEVI’S牌牛仔褲1.2萬余條。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鐘某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4年,并處罰金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及繳獲的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相關法規明確規定: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達到以下標準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相關法規明確規定: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公安機關提示: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雖然自己本身并沒有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但其行為使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費者,危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在經濟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強化。
廣大消費者在購買物品時,切記不要一味貪圖便宜,謹防買到假冒商品。如果購買了假冒商品,要及時向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