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東在線4月21日訊(記者 賈楚航 通訊員 王冬梅)記者從市政府安委會獲悉,為全面規范煙臺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作,提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能力,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4月16日,煙臺市制定了《煙臺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共分五部分、50條,在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嚴格落實安全防控責任、嚴格落實基礎管理責任、嚴格落實應急處置責任、嚴格落實責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一)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以及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實際控制的其他人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職責,親自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全面推進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堅持安全、生產并舉,做到不安全不生產;要把安全生產工作與生產經營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部署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每季度帶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年向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和個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3.高危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承諾公告制度,對本單位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狀態以及風險點的安全可控狀態進行承諾,每季度向全體職工和社會公告;建立完善安全風險公告、崗位安全風險確認和安全操作警示制度,落實安全風險公告警示措施;鼓勵職工對承諾和公示事項進行監督舉報,查實舉報后給予獎勵。
4.生產經營單位領導層要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管理職責;加強對下屬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監督、協調等職責。
(二)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5.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突出關鍵崗位、高風險崗位,實現安全生產責任全員全崗位全覆蓋、安全生產責任全過程追溯。生產車間、班組、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要通俗易懂、簡單明了,便于落實。
6.責任制要包括責任人、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明確到每個崗位,切實落實“一崗一責”;責任范圍要涵蓋每個風險點,并與崗位素質能力要求相匹配;考核標準要與責任范圍相對應,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重要依據。
7.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制度,其中煤礦、非煤地下礦山的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次數不少于10次;領導帶班制度落實情況要通過適當形式向全體員工公示并接受監督檢查。
(三)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8.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配備足夠數量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要與生產經營單位的規模、風險相適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人員的配備要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9.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依規設置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10.生產經營單位要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應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證照和許可,確保并不斷加大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高危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11.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保險費用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1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檢查、危險作業管理、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安全生產獎懲等基本制度以及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各環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根據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變化及時更新修訂。確保各生產環節和相關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要求,實現安全行為規范化。通過班前會、常態化演練等方式,推動安全理念入腦入心。
13.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電子臺賬管理、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管理、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自查自報、安全生產預測預警等信息系統的建設;どa經營單位要建成集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信息、安全風險分區信息、生產人員在崗在位信息以及生產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體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風險隱患信息化管理。
(六)抓好全員安全教育培訓。
14.全面實行員工安全手冊管理。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都要建立符合崗位安全特點的員工安全手冊,明確崗位安全操作規范。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培訓規定要求,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理論教學與實踐技能培訓,并記入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完善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要建立班前安全培訓、班后安全小結制度并建立安全生產考問學習機制,利用班前會、班后會、交接班會議等時機,開展隨機考問,對回答不到位的從業人員及時“補課”。
15.高危生產經營單位要抓好在崗員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訓、新上崗員工安全技能培訓、班組長安全技能提升培訓等;通過經常性的教育培訓,特別是每天班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使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具備安全管理的知識和能力,使一線從業人員具備本崗位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的基本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16.要在企業開復工前,上好“開工第一課”,做好開復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開復工安全。對新入崗、離崗6個月以上、換崗人員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及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開展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依法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17.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建立常態化安全教育制度,每天班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要依法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二、嚴格落實安全防控責任
(一)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18.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家、省關于推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相關要求,組織全體員工結合崗位職責辨識風險,并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分級,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壓實分級管控責任;定期對風險點進行排查,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及時上報并立即組織整改,實現閉環管理;及時修訂完善風險管控措施,確保風險處于可控狀態。
19.生產經營單位要突出強化對重大危險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系統、生產區域、崗位的重點管控;按照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的要求,對發現的隱患進行治理;落實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制度,定期對事故隱患進行統計分析,分類治理,彌補管理上的缺陷,從“根”上杜絕事故隱患。
(二)加強各類危險源安全管理。
20.生產經營單位要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和建檔,采用先進適用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定期檢測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并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聯網。
21.生產經營單位要對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建立運行、巡檢、維修、保養的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體檢式安全評估,安排專人負責管理,確保始終處于安全可靠狀態;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事故應急處置卡,配備各類應急器材和設施;根據生產經營設施的承載負荷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核定的人數控制人員進入。
22.生產經營單位要向所在地或者按隸屬關系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要及時報告并依法實施相關管理措施。
(三)加強各類場所、設備安全管理。
23.生產經營單位要開展對各類場所和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環境和設備的不安全因素,重點消除下列情形:使用違法建(構)筑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擅自變更規劃許可確定的場所使用功能,危及生產安全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違反規定存放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設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內的;為大型活動所設的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設備的安全性能,未經檢驗、檢測合格就投入使用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及工藝的。要及時淘汰更新陳舊落后的設備及工藝。
(四)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24.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爆破、懸掛、挖掘、大型設備吊裝、危險場所動火、有限空間、登高、設備大修、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有毒有害、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拆除、油罐清洗、臨時用電、涂裝、危險品裝卸作業,以及涉及重大危險源、臨近油氣管道、臨近高壓輸電線路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應當按批準權限由相關負責人現場帶班,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及時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隱患、糾正違規行為;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三、嚴格落實基礎管理責任
(一)認真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
25.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要納入項目建設概算,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6.高危行業領域建設項目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設,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對生產經營單位早期建設運行、未進行安全設計審查和驗收的建設項目,要請原設計單位或有資質的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和設計,并按要求進行補充建設,經驗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二)加強職工安全防護管理。
27.生產經營單位要按規定開展從業人員身體健康檢查,定期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和更新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督促、檢查、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并如實記錄購買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8.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要加強監督檢查,貫徹實施《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等工會勞動保護“三個條例”,建立專兼職結合的工會勞動保護隊伍。
(三)嚴格生產經營單位外包和交叉作業管理。
29.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要查驗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并保證出租的廠房、場所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廠房、場所經過內部分割等裝修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保證在裝修后滿足各項安全要求,公共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法律法規不允許二次發包或者轉租的,承包、承租單位不得違法二次發包或者轉租。
30.生產經營單位要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要對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細化、可執行的約定;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31.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要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四)提升生產經營單位科技化水平。
32.生產經營單位要積極運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和新材料,建立安全生產監控系統并接入政府監管部門信息管理平臺,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33.生產經營單位要發展應用安全可靠的先進設備設施,淘汰各類落后工藝設備,著力推進涉危涉爆勞動密集場所機械化、自動化,加快實施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實現精細化生產、標準化管理,從源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五)加強開復工安全管理。
34.企業開復工前,應嚴格按照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和規定,制定開復工方案,組織對生產系統特別是管道、閥門、儀表等機械設備,通風除塵、污水處理等處理設施,應急報警、放射防護、防雷防爆裝置等保護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保開復工安全。
(六)深化安全生產獎懲機制。
35.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獎懲機制,發動并激勵從業人員主動排查、發現、報告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事故隱患等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和表彰,對違章作業和違規指揮、瞞報事故隱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等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嚴格落實應急處置責任
(一)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36.生產經營單位要強化應急管理,盡最大可能降低事故發生后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程度;賦予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37.生產經營單位要針對可能發生事故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進行修訂完善,按規定報送備案,并向從業人員發布;每年(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應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對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評估。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
38.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適用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或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專職應急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與鄰近建有專業救援隊伍的生產經營單位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與本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等級相適應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裝備等物資。
39.生產經營單位要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定期組織應急救援實戰演練和人員避險自救訓練,使各級各類人員熟悉應急救援預案,熟記崗位職責和應急處置要點,熟練操作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裝備,提高現場應急救援能力。
(二)嚴格規范事故報告和處置流程。
40.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事故報告有關規定,按照報告時限、內容、方式、對象等要求,及時、完整、客觀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于半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1.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要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生產經營單位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對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按照事故調查報告全面落實整改措施,并接受監督檢查。重視加強對輕微事故、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原因分析,研究落實預防改進措施,防范人員傷亡和有較大財產損失的事故發生。
五、嚴格落實責任追究
(一)落實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刑事調查制度。
42.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傷、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經營單位啟動刑事調查,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或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
43.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按照“誰簽字、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采取審慎態度依法審查。
44.針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以及關閉生產安全設備設施和數據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未經審批擅自開展高危生產作業活動,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涉及生產安全等突出問題,依據刑法修正案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二)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停產整頓制度。
45.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進一步發生、無法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責令局部或全部暫時停產停業或停產停業整頓。
46.停產整頓期滿后,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組織專家驗收,確定隱患消除、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建設和施工;經停產整頓驗收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請屬地政府依法按程序予以關閉,屬地政府研究決定關閉后,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三)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聯合懲戒制度。
47.由應急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單位參與,落實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單位實施聯合懲戒,在信譽評級、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保險費率、招投標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禁止或提高費率;在各級各類評先評優表彰、政府財政性資金獎補和獎勵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讓生產經營單位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高于前期減少的安全投入;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單位予以公開曝光。
48.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牽頭單位要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一周內召集聯席會議,啟動聯合執法程序;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開展聯合執法,對事故生產經營單位的各類證照、行政許可等手續的完備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對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證照不全、手續缺失、虛假證明、瞞報漏報、非法集融資、越界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依法處理。
49.因發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撤職處分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重大及以上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50.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國有(控股)生產經營單位領導班子不能享受年終考核獎勵,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當年評先樹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