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臨時停車費 費用是否需要公示?
膠東在線消息 問題編號為1254371的網友留言:我是福山區清洋街道香怡中央小區的業主,小區臨時停車收取的費用屬于公共收益嗎?是否需要公示?
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復:此問題屬于政策解釋問題,由發改部門解答。小區臨時停車收取的費用一般指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同意進入小區探親訪友或辦理其他事務的臨時性停車,根據《煙臺市發改委、市住建局發布《關于重新明確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等有關事宜的通知》的規定,在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區域臨時停放機動車的,停放時間在2小時以內的不收費,超出2小時的部分,可適當收費。實行計時收費,超出2小時部分每小時收費1元(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連續停放的,每24小時收費額最高不超過10元。實行計次收費,超出2小時的,白天(7時至19時)、夜間(19時至次日7時)分別每次收費2元。此費用屬于公共收益,根據《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入和車位場地使用費等受益資金,應當單獨列賬,獨立核算,按季度將收支明細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